(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1日施行
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这是我国首次就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定专门性法律。
此次表决通过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分为总则、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一、让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惠及全体社会成员 为残疾人、老年人建设无障碍生活环境
我国此前于2012年8月1日施行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无障碍受益人群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而此次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则进一步扩大了受益人群范围,明确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均可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公共服务场所涉及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金融业务、生活缴费等服务事项的,应当保留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与残疾人、老年人相关的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无障碍设备,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方面提供无障碍服务。
二、主要商业区人行天桥应建设无障碍设施 违法占用破坏盲道将被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和具备改造条件的城市主干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或者改造无障碍设施。
城市主干路、主要商业区等无障碍需求比较集中的区域的人行道,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盲道;城市中心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和集中就读学校周边的人行横道的交通信号设施,应当按照标准安装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责任主体,以及责任人应当承担的维护和管理职责;同时明确禁止违法占用和破坏无障碍设施,如果违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多层住宅加装无障碍设施 房屋所有权人应依法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并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还明确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的传统美德,依法配合加装电梯。
四、药品生产经营者需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本说明书 建立无障碍产品认证评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药品标签、说明书的管理规范,要求药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语音、大字、盲文、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国家鼓励其他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语音、大字、盲文、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识别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还明确,鼓励其他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语音、大字、盲文、电子等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识别和使用。石宏特别强调,除了药品之外的商品,比如和残疾人、老年人生活相关的食品、保健品等都在“其他商品”的范围之内。。
五、帮助残疾人、老年人破解数字化服务“不会用、不好用”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定,国家鼓励新闻资讯、社交通讯、生活购物、医疗健康、金融服务、学习教育、交通出行等领域的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逐步符合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和国家信息无障碍标准。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11部门办公厅、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2023年7月17日印发
《通知》重点治理内容聚焦2023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核查项目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组织评标、处理异议和投诉等招标投标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重点治理以下问题:
一、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一是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二是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三是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招标投标活动。
一是投标企业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
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三是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四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是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未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三、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供给不足。
一是推进CA数字证书兼容互认进度缓慢,尚未实现省级行政区域内兼容互认。
二是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
三是招标人或有关服务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保证金。
四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推送或提供行政监管所需要的交易数据和信息。
四、监管执法机制存在明显短板。
一是尚未以清单方式列明本地区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部门职责分工。
二是未建立协同监管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不能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三是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网站未公布本地区现行有效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
《通知》指出,本次专项治理聚焦查问题、纠偏差、补短板、抓落实,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展,至2023年11月30日结束。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开展项目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治理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10%。
2、依法处置问题。
3、健全长效机制。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6部门印发《关于促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3〕1030号)),2023年7月21日印发
一、《指导意见》部署的任务
一是大力推进绿色设计。引导生产制造企业以轻量化、易拆解、易运输、易回收为目标,在产品设计生产阶段进行绿色设计。
二是建立健全退役设备处理责任机制。要求集中式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依法承担退役设备处理责任,发电企业将废弃物循环利用和妥善处置作为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的重要内容。要求落实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国有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处理处置制度。
三是完善设备回收体系。支持光伏设备制造企业建立分布式光伏回收体系。鼓励第三方专业回收、“一站式”服务模式。引导风电机组拆除后进行就地、就近、集中拆解。
四是强化资源再生利用能力。鼓励再生利用企业开展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精细化拆解和高水平再生利用,支持龙头企业针对复杂材料加快形成再生利用产业化能力。
五是稳妥推进设备再制造。积极推进风电设备中高值部件以及光伏逆变器等关键零部件再制造。稳妥有序探索在新能源运营维修领域应用再制造部件。
六是规范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加大对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回收利用处置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
二、《指导意见》提出的保障措施
一是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将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技术研发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重点专项。
二是强化资金和政策支持。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项目。依法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将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产业纳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
三是健全标准规范体系。研究制定风电和光伏设备绿色设计、综合利用等标准规范。研究制定废弃风电光伏设备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四是培育重点地区和企业。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2023—2025年)>的通知》(发改环资〔2023〕1046号),2023年7月25日印发
《行动方案》提出,到2025年,环境基础设施处理处置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200万立方米/日,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4.5万公里,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少于1000万立方米/日;全国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达到70万吨/日以上,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80万吨/日以上。固体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和规模显著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充分保障,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
《行动方案》明确了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6方面重点任务。
一是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
二是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
三是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利用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
四是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
五是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
六是监测监管设施建设水平提升行动。
《行动方案》从开展全面摸底评估、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加大支持力度、创新实施模式等5方面提出组织实施措施。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10单位《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3〕1093号),2023年8月4日印发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将布局一批技术水平领先、减排效果突出、减污降碳协同、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并明确了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重点方向、保障措施、组织实施方式等。
一、《方案》提出的绿色低碳技术重点方向
《方案》将绿色低碳先进技术按照源头减碳、过程降碳、末端固碳分为三大类。
一是源头减碳类。我国能源活动碳排放占整体碳排放的比例超过80%,《方案》提出非化石能源先进示范、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先进电网和储能示范、绿氢减碳示范等4个重点方向。
二是过程降碳类。工业生产、建筑运行、交通运输等是消耗能源和产生碳排放的主要环节,《方案》在提出工业、建筑、交通3个领域关键技术类别的同时,还提出减污降碳协同和低碳(近零碳)园区2个重点方向。
三是末端固碳类。《方案》提出全流程规模化CCUS示范、二氧化碳先进高效捕集示范、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及固碳示范3个重点方向。
二、《方案》提出的保障措施
《方案》提出三方面支持举措。
一是资金支持。
二是金融支持。
三是其他要素保障。加强用能要素保障,加强用地要素保障。
三、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将的组织实施
《方案》从项目组织申报方面、项目遴选推介方面、项目管理方面和经验推广方面提出了各重点方向和保障措施的部门分工。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发改财金〔2023〕1103号),2023年8月10日发布
国家发改委:政府部门对民营企业违约失信的,发现即挂牌督办!
8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
《通知》明确:
一、违约失信认定
违约失信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违约毁约行为。
以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理由不履约的,均属于违约失信情形。
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建立或完善违约失信投诉专栏。国家发改委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地方投诉专栏,及时调度各地受理投诉情况。
二、失信惩戒
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将按规定实施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政府资金支持、限制申请扶持政策、取消评优评先、限制参加政府采购等,实现失信必惩。
按照统一标准将经认定的违约失信信息实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违约失信信息、拖欠账款信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统一计入相关主体名下形成政务信用记录。将政务失信记录纳入营商环境评价。
三、督办机制
建立失信线索监测发现督办机制。将通过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大数据监测、选取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建立监测点等方式,加大政府失信线索监测发现力度,按所属地“即发现即转交”并挂牌督办,持续跟踪办理情况。
(七)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343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3〕4号),2023年7月11日发布
一、关于政府采购领域取消保证金收取
《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343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政府采购领域目前没有取消保证金收取政策。并表示,合理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是保障采购活动严肃性和中标供应商严格履约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授权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为降低供应商制度性交易成本,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近年来,财政部多次通过印发政策文件、举办会议培训等方式,要求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开展保证金收取事宜,并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二、关于加强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方面
财政部指出,随着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及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的持续深入,一些地方实行免收投标保证金、简化供应商投标材料等措施,这些便利措施不仅降低了供应商制度性交易成本,而且也降低了其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恶意投诉的成本。为此,财政部近年来持续加大质疑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对在采购活动中发现的供应商违法失信行为等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三、对于代表提出的关于“既要让正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受益,也要防止被不正当者利用造成不好影响”的建议。
财政部答复称,将在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中,统筹考虑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恶意投诉或存在诬告、陷害、诽谤等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继续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在探索开展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基础上,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尽快推动信用立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八)财政部《关于“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649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3〕6号),2023年8月18日发布
财政部将规范最低评标价法适用范围
《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649号建议的答复》表示,将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规范最低评标(审)价法的适用范围,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不合理低价,遏制恶性低价竞争。
一、针对代表在建议中反映的“最低价中标导致产品质量和安全难以保障”的问题。
《答复》中表示,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清晰,供应商缺乏竞争报价的基础。对此,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采购单位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最高限价,科学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避免在需求不清的情况下以最低价成交而导致无序竞争。同时将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规范最低评标(审)价法的适用范围,并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不合理低价,遏制恶性低价竞争。
二、针对实践中存在以“抽签”形式确定中标单位等违法操作,以及滥用最低价中标等问题。
财政部介绍了近年来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优化评审机制的情况。其中,在政府采购评审制度方面,财政部表示,政府采购坚持结果导向和物有所值。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了最低评标(审)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评审方法,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合理选择。
最低评标(审)价法主要适用于技术、服务标准明确、统一的通用类项目,对这类“够用就好”的项目,采购人在明确需求标准的基础上,可以只围绕价格开展竞争,这样既能保障基本功能和质量,也能有效控制高价问题。
综合评分法主要适用于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大型装备、专业化服务等项目,采购人可以围绕产品性价比进行评审,推动优质优价采购。
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标制度方面,《答复》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不断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评标规则,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限定为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引导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正确合理使用“综合评估法”,鼓励招标人采购技术创新、质量过硬的产品。引入国际通行的处理异常低价投标的方法,规制恶意低价投标行为。同时,严格招标投标法规制度执行,明确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加大对违法投标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要求评标专家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
《答复》还称,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通过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加强中央企业监督管理等举措,努力消除在政府采购、国企采购、招标投标中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九)财政部《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 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预〔2023〕76号),2023年8月25日发布
《通知》中:
四、落实政府采购、稳岗就业等扶持政策,助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一)强化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政策。严格落实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采购份额。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5年底。通过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支持中小企业开展采购合同融资,加大信用担保运用,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
(三)保障中小企业账款及时支付。要按照项目进度和预算安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保障项目单位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落实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最低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80%,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健全防范新增拖欠账款的长效机制,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防歧义合同、“开口合同”,将政府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纳入日常监管,形成有力约束。
(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通知》(建标〔2023〕46号),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装配式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指标》(TY01-02-2023),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建办〔2023〕48号),2023年8月9日发布
为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加快项目落地,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各地应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机制,落实责任分工,明确违规情形和问题处置机制,通过监督抽查、电子监察等多种方式对审批行为进行常态化监管,不得通过“体外循环”审批、违规暂停审批计时或变通审批时限计算规则等方式“表面”压减审批时间。
住建部《通知》要求各地住建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并与投资审批事项清单做好衔接,将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第三方机构审查、市政公用报装接入等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确保事项清单外无审批。
各地要严格按照公布的办理流程和实施规范开展审批,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申请材料等。对审批涉及的技术审查、现场勘验、听证论证等实行清单化管理,建立限时办结机制并向社会公开。持续整治“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问题,严禁申报前增加预审、指定机构事先审查、线下预审线上补录等行为。
同时,各地要梳理并公开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市政公用报装接入全流程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用时,明确起止时点、计时规则等,包括行政许可用时,审批部门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现场勘验等用时。
(十二)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
《办法》将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范围限定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等严重失信行为。
《办法》聚焦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安全生产信用惩戒的着力点更加精准。
二、《办法》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条件
《办法》统筹考虑发生事故和受到行政处罚两方面因素,兼顾实际可操作性,严格控制名单列入范围,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作为列入条件。一是参照《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了5种列入情形。二是参照《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对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规定了4种列入情形。
三、《办法》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程序
《办法》规定:一是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有组织、指导职能,以及按照“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二是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前应告知,列入应出具书面决定,告知、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被列入对象对列入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三是对应急管理部门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录入系统,以及通过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作出时限要求。四是规范公示信息内容,加强信息安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五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符合条件的也可申请提前移出。六是对列入依据发生变化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重新审核认定,不符合列入情形的,应当撤销列入决定,立即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四、《办法》保障被列入对象合法权益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作为管理强度较高的信用监管工具,对被列入对象权利影响较大。《办法》规定:一是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书面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告知内容应当包括列入时间、事由、依据、管理措施提示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二是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列入决定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列入时间、事由、依据、管理措施提示、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救济途径等事项。三是用于对社会公示的信息,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四是被列入对象对列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办法》在信用修复方面的规定
为鼓励被列入对象主动纠错、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办法》第四章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既体现对被列入对象的有效惩戒,又给予被列入对象重塑信用、改过自新的机会。一是鼓励被列入对象进行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二是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的被列入对象,在满足3项规定的条件下可申请提前移出。三是对应急管理部门受理、核实提前移出申请作出时限要求,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准予提前移出应报告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监督。四是规定发现被列入对象申请提前移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撤销提前移出决定,被列入对象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7〕59号)同时废止。
(十三)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成交结果公告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理由的通知》(京财采购〔2023〕1138号),2023年8月7日发布
根据财政部指导意见和市政府部署要求,现明确本市政府采购领域试点措施如下:。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本市各级采购人,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应当对单一来源的唯一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在公告成交结果时载明采用该方式的理由。本市范围的其他采购人,比照实施。
(十四)北京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代章)《关于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现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23〕252号),2023年8月1日印发
北京: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单位采购危险物品,应在5日内报备!
近日,北京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现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现场危险物品实行清单化管理。
◆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等采购单位主体责任。
◆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单位采购《清单》物品,应在购买后5日内将相关信息通过“企安安”系统报备。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动火作业相关规定,严禁动火作业与涉及危险物品的作业交叉、区域交叉。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现场危险物品清单见附件。
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判定标准
一、在以下公众聚集人员密集的建筑物或场所内进行施工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判定为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1、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
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寺庙、教堂;
6、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的门诊楼,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7、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8、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集体宿舍;
9、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10、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1、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二、含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有限空间作业、起重吊装等施工内容,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判定为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1、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受限但人员可以进入、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3、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是指采用起重机械和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进行安装的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包括:采用自制起重设备、设施进行起重作业;2台(或以上)起重设备联合作业;流动式起重机带载行走;采用滑排、滑轨、滚杠、地牛等措施进行水平位移;采用绞磨、卷扬机、葫芦或者液压千斤顶等方式进行提升;人力起重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需要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判定为高风险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1、建筑主体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2、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十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印发<关于优化北京市自然灾害恢复重建相关房建类项目实施和审批办理程序的意见(试行)>的函》(京规自函〔2023〕1701号),2023年8月11日发布并实施
一、《意见》的适用范围
《意见》主要适用于门头沟区、房山区全域及昌平区流村镇受到自然灾害损毁,且经属地区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纳入恢复重建清单的相关房建类项目。其他各区(区域)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房建类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是规范临时避险安置住房审批,明确选址后先行用地,同步并联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支持项目立即实施;临时避险结束后恢复用地原状并交还所有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实质性简化手续办理。
二是推动村民安置住房建设,允许涉及上位规划动态维护、战略留白用地置换等规划衔接工作与实施审批手续同步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程序完成,大幅压缩审批时间约半年;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允许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是优化房建类公共服务设施重建程序,严格实施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方案的,经校核符合现行规范标准,不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按原规划指标优化方案的,参照告知承诺制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加快恢复公共服务设施民生保障功能。
(十六)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优化北京市自然灾害中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项目审批程序有关意见的函》(京规自函〔2023〕1715号),2023年8月11日发布并实施,有效期5年
一、《意见》适用范围
《意见》适用于遭受自然灾害中受到损毁的水利、交通、电力、通讯、供排水等基础设施,且经各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需恢复重建项目进行审核认定纳入恢复重建项目清单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意见》主要内容
一是着重保证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项目先行抢通建设。由各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恢复重建项目进行审核认定后直接组织实施,对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的,不再进行查处及追究未批先建责任。
二是分类完善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相关审批手续。按原貌恢复重建的项目不再重新办理规划国土审批手续,对方案进行调整变更的应按照规定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相关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
三是不断优化提升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系统属性。对恢复重建项目做好规划衔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按照突出重点、保障应急、近远结合的原则,科学确定灾后重建方案和实施时序,近期有力支撑应急救灾和恢复重建,远期不断提升区域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和城市韧性。
(十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的通知》(京建发〔2023〕277号),2023年8月21日发布并实施
《通知》明确:自8月21日起,北京市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包含生活垃圾清运费的,物业服务人不得重复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未包含的,可以按照政府定价标准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为30元/户·年,该标准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保证金(含装修押金)。
一、居民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收费属性、价格及收费主体
本市居民生活垃圾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为30元/户·年,可以由物业服务人收取。
物业服务费中包括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的,物业服务人不得重复收取;物业服务费中未包括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收取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并且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保证金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装饰装修保证金。
(十八)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23〕22号),2023年8月10日印发
一、《通知》的主要内容
1、规范专用账户运行使用流程
(1)优化专用账户开立流程。要求开户银行规范优化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承包单位规范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及时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有条件的开户银行应当通过建立客户经理“一对一”专项辅导机制、开通专用账户业务绿色通道等形式,进一步优化专用账户服务质效。
(2)规范化专用账户使用。针对一些在建项目专用账户资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情形,明确要求开户银行预警并妥善处理相关事项,在接到有权机关对专用账户资金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指令时,向有权机关提示账户性质并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障账户资金安全。
(3)统一化专用账户撤销。《通知》首次明确了撤销流程,并以附件形式出台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通知书》等撤销所需材料,同时要求开户银行依据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知书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
2、强化工资支付监控预警
(1)推进预警平台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预警平台依法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数据信息,对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实施动态监管。
(2)加强专用账户数据收集。预警平台向开户银行提供数据联通条件及接口标准,开户银行结合业务实际开展系统开发和对接工作,根据三方协议约定或总承包单位授权文件,依法将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信息等及时上传至预警平台。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北京金融综合服务网为开户银行与预警平台系统对接和数据传输提供便利化通道。
(3)市区两级落落实专用账户预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对汇总的账户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处置预警平台发布的预警信息。
二、《通知》的涉及范围和注意事项
《通知》涉及本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中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距离工程完工不足6个月(含6个月)的在建工程项目,可继续使用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他在建项目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应主动联系开户银行重新签订三方协议或补充协议,落实相关要求。
三、会签单位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签订三方协议、未规范使用专用账户的有关单位督促整改,依法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对开户银行落实本通知相关要求进行监督管理,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上传专用账户数据不及时的开户银行督促整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随意收取费用,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以及有其他变相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四、关键词解释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人工费用: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